(2017)豫0104民初4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区天恒建材租赁站与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天恒建材租赁站,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981号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天恒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圃田乡郑州长途汽车东站东临。负责人:白幸福,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91号。法定代表人:段利民。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天恒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天恒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天恒建材租赁站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天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方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