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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双永与韦家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永,韦家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1062号原告:王双永,男,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个体户,现住望谟县。被告:韦家修,女,1973年11月23日生,贵州省望谟县人,布依族,望谟县糖厂供电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永诉被告韦家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双永在收到本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双永承担。审判员  罗恩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