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秋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853号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祥路86号。法定代表人:狄旭梁,该公司经理。被告:田秋霞,女,198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4605元及相应滞纳金。事实与理由:2009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栖龙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被告按房屋面积支付物业管理费,每年11月1日前缴纳当年物业管理费,如逾期缴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款的千分之四缴纳滞纳金。被告系栖龙居小区12号楼3单元502室业主,居住面积131.02㎡,每㎡每月应缴0.45元物业费,另每月公摊费每户5元。自2010年10月31日起被告不再交物业费,至2016年11月11被告欠72个月物业费460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按其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光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