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东生与姜沛、赵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生,姜沛,赵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初785号原告:赵东生,男,生于1980年9月4日,汉族。被告:姜沛,男,生于1988年1月29日。被告:赵曼(系被告姜沛妻子),女,生于1990年12月15日,汉族。原告赵东生与被告姜沛、赵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姜沛、赵曼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发出公告,限二被告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二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东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钱2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在镇平县万盛市场北门东边经营源州设计装饰店。原告给二被告承接的装修项目施工,二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200元。经原告催要,姜沛于2016年3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现二被告关闭门店,原告找不到二被告,该欠款至今未还。二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的欠条等证据,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法庭调取的证据,系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姜沛、赵曼系夫妻关系。原告为二被告承接的装修项目施工,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被告姜沛于2016年3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姜沛欠赵东生2200元(贰仟贰佰圆整)”。该欠款至今未还。现二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姜沛提供劳务后,被告姜沛出具欠条明确欠原告劳动报酬数额,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为二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姜沛出具欠条明确劳动报酬数额,被告姜沛应当按照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予以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欠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二被告共同经营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22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姜沛、赵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东生劳务报酬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赵静颖人民陪审员 刘仿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稼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