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辖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巨野县万丰镇人民政府、韩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巨野县万丰镇人民政府,韩卫东,巨野县万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辖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野县万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万丰镇府前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00449127-3。法定代表人:朱良斌,职务镇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卫东,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回族,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现住柘城县。原审被告:巨野县万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万丰镇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904589-5。法定代表人:王怀海,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巨野县万丰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韩卫东及原审被告巨野县万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4民初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巨野县万丰镇人民政府上诉称:被上诉人交钱、购砖履行合同行为均发生在山东省巨野县,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巨野县,本案应由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关系引起的欠款纠纷,原审被告巨野县万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韩卫东出具有“欠到柘城韩总经理预交砖款壹拾贰万壹千壹佰捌拾柒元整(121187.00)”的欠条,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山东省巨野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的理由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谢劳动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依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