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史巨轮与郭庆、杜俊玲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巨轮,郭庆,杜俊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22号申请人:史巨轮,男,汉族,1990年7月9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郭庆,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杜俊玲,女,汉族,1974年3月25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史巨轮与被申请人郭庆、杜俊玲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庆、杜俊玲价值37258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史巨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郭庆、杜俊玲价值37258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陆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