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徐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秋,房艳华,哈日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459号原告:徐艳秋,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第一被告:房艳华,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第二被告:哈日夫,男,36,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徐艳秋诉被告房艳华、哈日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艳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艳秋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艳秋负担。审判员 秦满达{文书日期}书记员 那日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