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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连发与白文权吴桂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茄子河区兽医院,白文权,吴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茄子河区兽医院。负责人;吴连发,男,兽医院业主。被执行人白文权,男,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执行人吴桂芬,女,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本院在执行茄子河区兽医院与白文权吴桂芬买卖合同纠纷(2012)茄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29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桂芬、白文权保证在2017年7月21日前给付全部执行款人民币;2900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茄子河区兽医院负责人吴连发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茄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俊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