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申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殿魁、商丘宏伟皮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殿魁,商丘宏伟皮革有限公司,李中礼,李明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24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方殿魁,男,汉族,1930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商丘宏伟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长征北路与货场路交叉口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02000046287。法定代表人李中礼,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中礼,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明智,男,汉族,1935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再审申请人方殿魁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宏伟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李中礼、李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3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殿魁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一审判决实属错误判决。申请人将钱借给被申请人李中礼,因申请人与李中礼的父亲李明智关系好,在李明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才将钱借给李中礼的。有多名证人能够证实这一点。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当依法再审。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再审。李明智答辩称:从借条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李明智只是证明人并非申请人所说的担保人。关于李中礼向方殿魁借款之事,李明智事前并不知情,也与方殿魁不认识,只是在方殿魁找不到李中礼的情况下,方殿魁找到我家让我在证明人上写上我的名字。我对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综上,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决公正,被答辩人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答辩人恳请再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宏伟公司、李中礼没有答辩。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方殿魁再审称被申请人李明智应当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并提交了证人证言。从方殿魁所提交的证据情况看,该证据既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新证据,也不能证明李明智应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依据方殿魁起诉的欠条认定李明智不承担担保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方殿魁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方殿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方殿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何 恺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一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