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会芳与张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会芳,张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56号申请执行人:陈会芳,女,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张唤芳,女,1977年4月5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会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芮商初字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唤芳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唤芳在银行的10700元存款,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芦玉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张唤芳纳入全国失信名单。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还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永民执行员 王江峰执行员 翟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