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立川与《信阳商界》杂志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川,《信阳商界》杂志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129号原告:许立川,男,汉族,住固始县。被告:《信阳商界》杂志社,法人代表:孙新,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六大姐地质勘探队院内。原告许立川诉被告《信阳商界》杂志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立案,原告许立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立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立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75由原告许立川负担。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呈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