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税娜娜与卢贵平、李洪珍、卢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税娜娜,卢贵平,李洪珍,卢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税娜娜,女,生于1983年4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卢贵平,男,生于1956年12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合江县。被执行人:李洪珍,女,生于1958年8月8日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卢建,男,生于1965年12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税娜娜申请执行卢贵平、李洪珍、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卢贵平、李洪珍、卢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税娜娜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执行依据计付)、垫付诉讼费用2170元。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合江执保字第25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卢贵平所有的位于合江县营业用房和住房。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税娜娜要求暂不处置前述查封房屋。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卢贵平、李洪珍、卢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