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田志芳与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甲,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中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系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上诉人田甲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方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8民初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甲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8民初494号民事裁定,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所借款项与樊东照、刘三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明显不是同一事实产生的。田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人民币478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借款包括在本院审理的被告人樊东照、刘三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裁定:驳回原告田甲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甲所涉借款包含在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樊东照、刘三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该案方山县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中。综上,田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雅婷审判员 王晓瑜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