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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475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对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12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中“(2016)皖1122民初1475号”存在笔误补正为“(2017)皖1122民初1475号”。审 判 员  付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