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补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475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对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12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中“(2016)皖1122民初1475号”存在笔误补正为“(2017)皖1122民初1475号”。审 判 员 付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