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花鼓山煤业有限公司与新余市渝水区欧里带元长立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花鼓山煤业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带元长立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837号原告:江西花鼓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法定代表人:叶永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余市渝水区欧里带元长立煤矿,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欧里带元村。法定代表人:嫣细牙,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花鼓山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渝水区欧里带元长立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建荣审判员 李永刚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