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俊与王树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王树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768号原告:陈俊,男,汉族,1970年05月06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王树仁,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陈俊与被告王树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4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王树仁赊销原告红四方化肥进行销售,共欠247000元,被告王树仁于2015年10月26日写下欠条一张。双方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结清全部借款,按约定还款时间已过,结果被告王树仁到外地务工,电话不接,人找不到,拒不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新蔡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多次查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