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执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蒋丙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蒋丙典,郑爱芬,蒋丙满,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305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57290726-5。法定代表人:王仁聪。被执行人:蒋丙典,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郑爱芬,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蒋丙满,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810989-7,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镇大坝路38号。法定代表人:蒋丙满。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被执行人蒋丙典、郑爱芬、蒋丙满、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蒋丙典、郑爱芬、蒋丙满、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蒋丙典、郑爱芬、蒋丙满、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银行无存款,房产无登记信息,经查明发现被执行人蒋丙满在浙江泰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拥有股权、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拥有股权,我院依职权冻结,该股权系普通企业股权,处置属无益处置,另发现被执行人蒋丙满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格蓝迪牌汽车一辆,我院依职权查封,车辆已布控,目前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2执30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