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20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浙江恒川机床附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浙江恒川机床附件有限公司,傅铂镁,许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0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56号,组织机构代码58653288X。负责人潘幸华,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恒川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新合乡新四村,组织机构代码09613095X。法定代表人傅铂镁。被执行人傅铂镁,女,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许旭东,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执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与浙江恒川机床附件有限公司、傅铂镁、许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浙江恒川机床附件有限公司、傅铂镁、许旭东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浙江恒川机床附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庐县新合乡新四村的工业房地产进行拍卖和变卖处置,但没有人参与竞拍,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恒川机床附件有限公司、傅铂镁、许旭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2930895.06元及后续利息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3.5元、执行费31709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傅铂镁、许旭东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浙江恒川机床附件有限公司、傅铂镁、许旭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