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执恢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吝芳清、张狗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吝芳清,张狗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恢207-1号申请执行人吝芳清,女,1945年5月8日生,汉族,邯郸市磁县。被执行人张狗柱,男,1958年6月7日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吝芳清与张狗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