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杰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9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任永林,男,生于1970年11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侯集镇北门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129251970********。被申请人:郭杰,男,生于1972年5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豫A×××××号轿车登记车主)任永林与郭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豫1324财保9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郭杰所有的豫A×××××号轿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任永林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任永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郭杰所有的豫A×××××号轿车一辆及王照平所提供担保财产“大众牌”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