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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杰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9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任永林,男,生于1970年11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侯集镇北门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129251970********。被申请人:郭杰,男,生于1972年5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豫A×××××号轿车登记车主)任永林与郭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豫1324财保9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郭杰所有的豫A×××××号轿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任永林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任永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郭杰所有的豫A×××××号轿车一辆及王照平所提供担保财产“大众牌”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