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静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静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942号原告: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麒明,总经理。被告:徐静萍,女,汉族,1958年5月20日生,住长春市经开区。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静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金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