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梦学与梅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学,梅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885号原告:李梦学,男,195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梅伟,男,汉族,35岁,住新蔡县。原告李梦学与被告梅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梦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欠货款416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塑料销售商,被告是一塑料钢窗加工个体户。被告因生产需要于2015年6月20日购买原告塑钢,货收下后写下欠条一张:“今欠塑钢货款叁万伍仟捌佰元整”,署名梅伟,并有收货人梁德田共同签名。与2016年元月16日购买塑钢308支每支19元计款5852元,由被告在销售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没付款”字样。上述两次共欠下原告货款41652元经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给,为使原告的利益不受损害,特诉至您院请求依法判令诉请所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按其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李梦学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梦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光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