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开江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罗胜元自然资源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江县国土资源局,罗胜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723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开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朱诚,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罗胜元,男,现年47岁,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申请执行人开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国土资罚【2017】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在普安镇仙儿岩村、罗家院村占地修建木材市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容如下: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在普安镇木材交易市场上非法占用的2641.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原集体经济组织;并处非法占用2641.76平方米土地罚款52835.2元。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执行人开江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提供其作出决定的事实,被申请人的意见及其催告情况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开国土资罚【2017】3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简红辉审判员 王正武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元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