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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周丽珊、吴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周丽珊,吴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民初351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20333L。主要负责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芳、陈莉,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丽珊,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吴海军,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与被告周丽珊、吴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丽珊、吴海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丽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30853.28元、罚息4644.78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判令周丽珊偿付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律师费2940元;3、判令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对周丽珊提供的抵押物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吴海军对周丽珊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周丽珊、吴海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周丽珊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于2015年8月17日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周丽珊在授信有效期内可向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申请最高授信额度捌拾肆万元整,授信种类为个人贷款,借款用途为用于支付货款;授信有效使用期限为36个月,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7日,年利率7.8%;逾期利率和罚息利率为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由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事项。同日,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与周丽珊、吴海军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吴海军对周丽珊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周丽珊自愿以车位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均为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房产抵押人安置费用、保全费等)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主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有权选择优先向任何一方主张担保权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担保人均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先诉抗辩、债务人自身物上抗辩)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周丽珊于2016年3月29日在授信额度内向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借款40万元,起息日期2016年3月29日,到期日期2017年3月20日,年利率7.799985%,罚息利率11.6999775%。现借款期限届满,但周丽珊并未依约还款,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截至2017年4月10日,周丽珊拖欠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综合授信合同》项下该笔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30853.28元、罚息4644.78元。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第33条约定,周丽珊违约的,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有权调整或取消全部或部分授信额度,要求周丽珊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行使担保权,要求周丽珊赔偿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因此而遭受的其它经济损失。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周丽珊、吴海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的陈述一致。另查明,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与周丽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约定,若周丽珊若未能依约按时还款的,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截至2017年4月10日,周丽珊拖欠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30853.28元、罚息4644.78元。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94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向本院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五项中“诉讼费用”指案件受理费7980元。上述事实有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提供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个人账户对账单、欠款数据、代理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及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庭审中陈述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周丽珊、吴海军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与周丽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与吴海军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依约向周丽珊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周丽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4月10日,周丽珊拖欠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30853.28元、罚息4644.7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诉求周丽珊偿还尚欠借款本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周丽珊未能按时足额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承担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940元,故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诉求周丽珊偿付该笔费用,具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周丽珊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周丽珊若未能依约还款付息,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吴海军自愿为周丽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意思表示真实,其保证方式、期限、范围明确,保证合法有效。现民生银行泉州分行在保证期限内向吴海军主张权利,应予支持。周丽珊、吴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丽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30853.28元、罚息4644.78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周丽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940元;三、被告吴海军应对被告周丽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丽珊追偿;四、若被告周丽珊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被告周丽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0元,减半收取计3990元,由被告周丽珊、吴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伍晓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小芬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