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5民终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久才峪村民委员会与徐铁夫、马淑珍、徐彦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久才峪村民委员会,徐铁夫,马淑珍,徐彦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1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久才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负责人姜铁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春香,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铁夫,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淑珍,女,194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兆清,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第三人徐彦利,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久才峪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徐铁夫、马淑珍、原审第三人徐彦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521民初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52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久才峪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广明审判员  朱 飞审判员  孙 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回 娜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