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詹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詹东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民初2071号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68575047R。法定代表人:刘启锋,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玮,男,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员。被告:詹东升,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永安市。原告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中物业)与被告詹东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中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东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燕中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詹东升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拖欠燕中物业物业费91.42㎡×0.8元/㎡×12个月=877.6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公摊费162.6元,违约金[73.1×12×0.003×(12-1)/2×30]=434.2元,共合计147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詹东升承担。在诉讼过程中,燕中物业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违约金请求,其他诉请不变。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燕中物业与永安市燕南五洲小区B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五洲小区B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燕中物业向詹东升位于永安市燕南五洲小区B区的房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合同约定燕中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合同约定物业价格收取物业服务费,受益业主及使用人按房屋面积及性质向燕中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时间为每月的10日前向燕中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缴费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缴纳违约金,燕中物业在管理服务该小区期间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詹东升系五洲小区B区住宅业主,詹东升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燕中物业经电话、公告等方式多次催缴,詹东升仍拒交,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詹东升未作答辩。燕中物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内资企业登记表、《五洲小区B区物业服务合同》、催费通知单、律师函、欠费明细复印件各一份、物业公司工作照片复印件七份等证据。本院庭审时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詹东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进行举证、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对燕中物业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永安联社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燕中物业与永安市燕南五洲小区B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五洲小区B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如下:第一条、由燕中物业为位于永安市燕南五洲小区B区的房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第三条、服务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第六条、1、燕中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受益业主及使用人按房屋面积及性质向燕中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其中(1)多层0.40元/月·平方米、(2)高层住宅0.8元/月·平方米、(3)别墅1.20元/月·平方米、(4)商业1.10元/月·平方米。2、缴费时间为每月的10日前向燕中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3、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的1‰比例交纳滞纳金。合同订立后,燕中物业于2016年1月1日就进驻该小区并按合同约定,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另查明,詹东升系永安市燕南五洲小区B区的业主。在燕中物业为该小区提供服务期间,燕中物业经电话、公告等方式向詹东升多次催缴,但詹东升始终未缴纳物业服务费,遂引发本案诉争。本院认为,燕中物业与永安市燕南五洲小区B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五洲小区B区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而永安市燕南五洲小区B区业主委员会是该小区全体业主推选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全体业主均有效力,故燕中物业与永安市燕南五洲小区B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五洲小区B区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内的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燕中物业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的物业服务,而作为业主的詹东升却未按合同的约定交纳相关的物业服务费用,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燕中物业为此要求詹东升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877.6元、公摊水电费162.6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同时其放弃要求詹东升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属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詹东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詹东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燕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77.6元、公摊水电费162.6元,合计1,040.2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詹东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卉雨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有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066950”t”_blank?)第十一条第(五)项(?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066950?deid=709449”t”_blank?)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066950”t”_blank?)第十一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066950?deid=709449”t”_blank?)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辖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