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莉梅与王伟、曹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078号原告:张莉梅,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曹慧莲,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张莉梅与被告王伟、曹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莉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莉梅以与被告达成和解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张莉梅负担。审 判 员 魏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丁姣娅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