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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奇明与方勇、朱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奇明,方勇,朱建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2民初1317号原告:周奇明,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良,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勇,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朱建芳,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周奇明诉被告方勇、朱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奇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勇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朱建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奇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方勇、朱建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6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26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25日为6000元,后期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共计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方勇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方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朱建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周奇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2016年8月16日,被告方勇向��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2、转账凭证(原件)一份,证明借款当日,原告向被告方勇转账交付借款50000元;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各一份,证明二被告于2003年10月28日结婚,2016年8月29日离婚,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相关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被告方勇向原告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同日,原告向被告方勇转账交付借款5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要求被告方勇还款无果,故纠纷成讼。另查明,被告方勇与被告朱建芳于2003年10月28日结婚,2016年8月29日离婚,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方勇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方勇应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但被告方勇至今未予履行,显属违约,应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方勇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方勇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未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已累计产生利息6100元,原告主张6000元,系自由处分权利,本院予以认定。2017年2月26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方勇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故本院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勇、朱建芳共同归还原告周奇明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000元(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止),合计5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方勇、朱建芳自2017年2月26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周奇明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方勇、朱建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晓蕾代理审判员  殷 浪人民陪审员  刘美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方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