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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5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跨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跨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叶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25525号原告深圳市跨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林爱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竑,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辉,男,汉族,1986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上列原告深圳市跨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14年开始担任原告开设的店铺负责人。因被告个人不良习惯(赌球),擅自挪用店内资金共计153000元,上述情况被原告发现后,被告供认不讳,并承诺要积极清偿欠款153000元,以广西省博白县振兴中路地王大厦A栋10楼B户房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抵押担保。被告解除了店铺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请求原告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被告承诺的分批清偿款项没有如期履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清偿25000元,其余款项未按时清偿,已经违反承诺。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128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3日至返还欠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未作答辩,未到庭。本院查明,被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承诺,内容为:本人叶辉于2016年6月份-9月份,4个月时间内因个人不良习惯(赌球),挪用店铺团购金额高达8万元整,导致店铺盘点货品缺口巨大,造成如此巨大影响,恳请公司领导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本人承诺两个月之内把挪用货款补存回公司账户。第一笔还款时间:2016年10月12日还款金额20000元;第二笔还款时间2016年10月16日还款金额10000元;第三笔还款时间2016年10月23日还款金额20000元;第四笔还款时间2016年10月31日还款金额30000元。本次盘点亏损金额剩余7.3万元,是由于本人管理时间内丢失,承诺2017年3月份之内还款。第一笔还款时间2016年11月8日还款金额5000元;第二笔还款时间2016年11月15日还款金额5000元;第三笔还款时间2016年11月22日还款金额5000元;第四笔还款时间2016年12月2日还款金额5000元;第五笔还款时间2016年12月9日还款金额5000元;第六笔还款时间2016年12月16日还款金额5000元;第七笔还款时间2016年12月23日还款金额5000元;第八笔还款时间2016年12月30日还款金额5000元;第九笔还款时间2017年1月13日还款金额5000元;第十笔还款时间2017年1月20日还款金额5000元;第十一笔还款时间2017年1月27日还款金额5000元;第十二笔还款时间2017年2月10日还款金额5000元;第十三笔还款时间2017年2月24日还款金额5000元;第十四笔还款时间2017年3月10日还款金额5000元。以上合计共15.3万元款项,本人承诺向深圳跨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按期清偿,并以本人在广西省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有任何争议可提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房产地址:博白县。对于该份还款承诺的出具原因,原告解释称,被告系其聘用的店铺负责人;原告在盘点过程中发现,被告挪用了店铺的部分货物,部分货物显示已经销售但货款未入账,部分货物虽显示为库存但实际不存在;原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恳请原告不要追求其刑事责任,并承诺分期归还挪用资金及货物造成的损失,故而出具以上还款承诺。原告并确认,被告在出具还款承诺后,曾通过微信转帐方式向原告财务经理李坤归还了2.5万元(具体为:2016年10月12日归还2万元,2016年10月19日归还5000元);原告庭审时称,利息可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1日起算。本院认为,被告挪用原告资金及货品,造成原告财物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应按承诺的赔偿金额,在扣除已经实际给付部分后,将剩余部分128000元赔付给原告,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成立,本院均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跨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归还款项128000元;二、被告叶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跨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12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莹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人民陪审员 曲  艳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巧如(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