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2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常艳霞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74号之二被执行人常艳霞,女,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晋11刑终2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常艳霞罚金200000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后查明,常艳霞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常艳霞的银行账户存款387.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