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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8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察右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乌兰察布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928行审3号申请执行机关察右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察右后旗住建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卫强,男,汉族,系该局执法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武宏耿,男,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房地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金用,该公司负责人。察右后旗住建局于2017年8月3日以被申请执行机关胜利房地产公司拒不履行后建罚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经审查,2016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机关察右后旗住建局建设工程监察执法大队对胜利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察右后旗福泰佳苑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给被申请执行机关胜利房地产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听证告知书》,被申请执行机关胜利房地产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院认为,被申请机关胜利房地产公司建设的察右后旗福泰佳苑小区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机关察右后旗住建局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申请机关胜利房地产公司送达了后建停工字(2016)第2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机关送达了后建告(2016)第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送达了后建听告字(2016)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申请机关胜利房地产公司送达后建罚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机关向被申请机关送达后住建催通字(2016)第1号催告履行通知书,而被申请执行机关胜利房地产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察右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后建罚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田 江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