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徐笑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徐笑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62号-01号,组织机构代码:06924321-1。法定代表人:程紫红。被执行人:徐笑来,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徐笑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纳入失信人名单。截止2017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63226.19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541.50元、案件执行费848.39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5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