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全广玉诉被告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广玉,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615号原告全广玉。被告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河润。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广玉诉被告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广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全广玉负担。审判员 魏国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