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飙与程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飙,程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00431号申请执行人:马飙,男,1984年1月15日生,住陇西县。被执行人:程宏明,男,1969年1月18日生,住陇西县。申请执行人马飙与被执行人程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甘1122民初028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款133200元,案件受理费1475元,申请执行费19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银行存款,其名下车辆甘J917**号奇瑞牌小型汽车、甘JF82**号翼虎牌小型汽车已办理查封,但该车无下落。被执行人程宏明长年外出无下落,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程宏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移送公安机关协查临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宝忠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