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行审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灵宝市交通运输局、孔繁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灵宝市交通运输局,孔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82行审189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灵宝市亚武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勃,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嫚,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孔繁军,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生,住陕西省山阳县。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灵宝市交通运输局对被执行人孔繁军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豫灵运罚字【2016】000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豫灵运罚字【2016】000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豫灵运罚字【2016】000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豫灵运罚字【2016】000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军泽审 判 员 姚晓军人民陪审员 李亭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