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8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德兰初与山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兰初,山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8执48号申请执行人:德兰初,女,藏族,1963年7月3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小学文化,粮农,住四川省黑水县。委托代理人:斯卫东,男,藏族,1950年9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双溜索乡政府退休人员,住四川省黑水县,系申请执行人的丈夫。被执行人:山石,男,藏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粮农,住四川省黑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兰初与被执行人山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228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石于2017年7月13日前履行将堆砌在申请执行人德兰初宅基地内的碎石全部搬离,排除妨害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石已将堆砌在申请执行人德兰初宅基地内的碎石全部搬离,排除妨害,至此,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3228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的将堆砌在申请执行人德兰初宅基地内的碎石全部搬离,排除妨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