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韦伟进、李东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伟进,李东兰,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伟进,出生,壮族,广西象州县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李东兰,女,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杨成,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韦伟进与李东兰、杨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桂0203执11号之一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东兰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314号屏山花苑3栋4单元4-2号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李东兰、杨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东兰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314号屏山花苑3栋4单元4-2号房屋一套。审 判 长 覃汉云审 判 员 师豫江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