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付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刑初22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付娜,女,傈僳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人王付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抓获,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巩晓云,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付娜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付娜及其辩护人巩晓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份,被告人王付娜安排其弟弟王付普(已判刑)将在云南老家的杜前三、余福秀(二人均已判刑)带至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汪庄村吴庄张某某(王付娜丈夫)家中。四人计议以假结婚的形式骗取彩礼钱后逃离云南。后王付娜将杜前三、余福秀分别介绍给宋某某、张某某1,收取宋某某彩礼钱人民币35000元,收取张某某1彩礼钱人民币28000元。后王付娜、杜前三、余福秀三人一同逃回云南。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证据有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付娜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部分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辩称杜前三、余福秀来阜阳不是其安排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被告人王付娜安排其弟弟王付普(已判刑)将在云南老家的杜前三、余福秀(二人均已判刑)带至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汪庄村吴庄张某某(王付娜丈夫)家中,并给王付普汇款1600元作为路费。王付普、杜前三、余福秀到后四人计议以假结婚的形式骗取彩礼钱后逃回云南。后王付娜将杜前三介绍给宋某某,收取宋某某彩礼钱人民币35000元;将余福秀介绍给张某某1,收取张某某1彩礼钱人民币28000元。之后王付普携款逃回云南,杜前三、余福秀分别与宋某某、张某某1同居了一段时间,2010年12月25日,王付娜、杜前三、余福秀三人一同逃回云南。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接受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该案立案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月6日下午1时,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良渚派出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行宫塘村西苑203号租房内将被告人王付娜抓获。3、查获经过,证明同案犯王付普、杜前三、余福秀于2011年1月7日被福贡县公安局石月亮边防派出所抓获。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付娜出生于1985年10月20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协议书,证明杜前三与宋某某签订彩礼现金35000元的协议。6、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王付普、杜前三、余福秀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9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三年、一年零六个月。7、存取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王付普存取款情况,8、辨认笔录,证明宋某某对杜前三的依法辨认;张某某1对余福秀的依法辨认;张某某对王付普、王付娜的依法辨认。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给其儿子介绍了一个叫杜前三的云南女孩,向其家要彩礼35000元。2010年12月1日,其和张某某、杜前三签的协议,给张某某彩礼35000元,当天将杜前三接回了家,12月21日摆的喜酒。12月25日上午张某某和她妻子到其家找其儿子宋某某和杜前三一起上街,后来杜前三和张某某妻子都找不到了,电话也联系不上。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妻子叫王付娜,王付娜的弟弟叫王付普,是云南人。王付娜说他们那边的人穷,有人愿意过来。后王付普就带了两个女人过来,在其家相亲见的面,我们庄的宋某某和杜前三双方满意后,宋某某交35000元彩礼钱;柿树园的张某某1和另一个女的双方满意后,张某某1交28000彩礼钱,其把钱全部交给了王付普。前天圣诞节,我们夫妻和宋某某夫妻一起到阜阳玩,后发现杜前三和其妻子不见了。11、证人那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份,其女儿杜前三跟其说她要出去打工,没有具体说去哪,今年元月份回来时跟其讲她去了安徽。其不知道她在安徽嫁人了。12、证人旺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女儿叫余福秀,其不知道她在阜阳结婚,她没有向家里寄过钱。1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丈夫王付普的姐姐王付娜叫王付普带两个女的去安徽,干什么其不知道也没有问。2010年12月20日左右,王付普回来跟其说他带的两个女的在他姐王付娜那边工作了,其他没有说什么,也没有给过其钱。14、证人起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王付娜的妈妈。王付娜在安徽嫁人后从没有向家里寄过钱,也没有托人捎过钱。2011年1月6日左右有个男的找到其家里,来接王付娜回去,并说王付娜在当地介绍了两个对象,这两个女的是我们云南的,其中一个叫杜前三,她们两个人收了彩礼钱后就跑了,对方在当地报了案。15、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张某某一个庄,大概两个多月前,其四弟邓某某1跟其讲从云南来一个女的,想嫁到这边,问我们村可有合适的,其就找到张某某,张某某同意后,他们谈的彩礼是三万元,给没有给其不知道。16、证人邓某某1的证言,证明两三个月前其家属李某某老家的一个哥从云南那边带一个女的介绍给了张某某,当时是其二姐邓某某和张某某家谈的这个事。对方要三万元,张某某同意后,交给其三万元,其当场给了云南这个大哥,后来其讲钱要的太多其又退给了张某某,后来张某某可能把钱给了云南那个男的,那个女的也就在张某某家住下。前几天张某某说他家属和几个女的一起跑了,这几个女的是他家属云南老家过来找婆家的。17、证人刘某某1的证言,证明其儿子张某某和他妻子王付娜一起走的,因为王付娜给我们庄的人介绍对象,后来没有成,对方要找其儿子和王付娜的麻烦,他们不敢在家。18、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0年11月底,经同村张某某介绍认识了云南女孩杜前三,12月1日签的协议,在其家给了张某某35000元彩礼钱,随后就把杜前三接到其家了,过了二十来天办的喜酒。12月25日,其和杜前三以及张某某夫妻一起上街到新华浴池洗澡,后和杜前三联系不上了。18、被害人张某某1陈述,前段时间,张某某家来了两个云南女孩,准备过来找婆家。十二月阴历初八,其到张某某家看后相中了其中一个女孩叫余福秀,女方也同意了,张某某说女方要彩礼35000元,因其没那么多钱,先给了28000元,剩下的7000元等女方回老家把身份证和户口本拿来再给。余福秀在其家住了十来天,上个星期五,其爷爷张彦文在阜阳双龙医院住院,余福秀和其一起照顾其爷时突然走了。19、被告人王付娜供述,其嫁给张某某大概有二十天左右时,其给弟弟王付普打电话叫他和杜前三一起过来,如果有女的再带过来。其已和杜前三约好,叫她和其弟弟一起来,说到这边嫁人,骗彩礼,过一段时间再跑回家,他们来之前其给他们寄了1600元路费,他们坐车到合肥后其和张某某去接的他们。十多天后,分别介绍杜前三和余福秀嫁给了他人,收杜前三彩礼钱35000元,收余福秀彩礼钱28000元。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其和杜前三约好回云南老家,到阜阳后给余福秀打的电话,我们一起回到云南老家。20、同案犯王付普供述,2010年11月份,其姐王付娜给其打电话,叫其带两个女的到安徽阜阳,她给找对象,到时候拿到对方彩礼钱再找机会一块逃跑,她还说已经和我们村的杜前三讲好了,让其再找一个认识的一起带到阜阳。于是其就联系了余福秀,和她说在安徽阜阳找对象,拿到彩礼钱再找机会回云南,她当时也同意了,后其又联系杜前三,我们三个约定好时间一起走,当时我们都没有路费,其姐给我们汇了1600元。一个星期后,其和杜前三、余福秀三人一起从昆明做大巴车到安徽合肥,其姐和其姐夫一块到合肥接的我们。到了阜阳其姐夫家后,其姐就和杜前三、余福秀说给他们找对象的事,我们就在其姐夫家住了下来。在其姐夫家住了一个星期后,杜前三找到了对象,男方给35000彩礼钱,其和其姐、其姐夫三人一起到银行,给其卡里存了19000元。十多天后,余福秀也找到了对象,对方给了28000元彩礼钱,其姐从28000元里拿出15000元存到其银行卡里。这两笔钱存了以后,其就带着卡回云南老家了。其余的29000元彩礼钱,其姐给了其2000元做回云南的路费,剩下的27000元好像在其姐和其姐夫那。其回云南的时候,其姐跟其说,让其把卡里的钱带回云南老家,等她们找机会逃跑回云南后再分给杜前三和余福秀。其回到云南的一个星期左右,其姐和余福秀、杜前三就逃回云南老家了,其姐打电话叫其去福贡县接她们,我们一起到银行,从ATM机上取了4000元分别给余福秀和杜前三每人2000元,后又给余福秀8000元,给杜前三转了13000元,总共给余福秀10000元,给杜前三15000元。21、同案犯杜前三供述,在两个多月前的一天,其表姐王付娜给其打电话,说她已经嫁到安徽阜阳了,她嫁到阜阳是为了骗钱的,等把钱骗到手找个机会就逃跑,她让其也这样干,到时候她小弟王付普带着其到阜阳。过来两三天,王付普打电话和其约好在村里坐车走,上车后发现王付普带的还有一个女孩叫余福秀。我们三人坐车到合肥后,王付娜和她老公到合肥接的我们,我们都住在王付娜老公家。过了十多天后,王付娜的老公给其介绍了他本庄的一个男子,讲是他亲戚,对方给王付娜老公35000元。王付娜对其讲:“先把15000元存到王付普的卡上,等回到云南后再给你”。其对象给钱的当天我们就拜堂成亲了,但没有办结婚证,其住在了其对象家里。过了没几天,王付娜的老公给余福秀介绍了一个他邻村的男子,听王付娜讲,这个男子给她28000元,交了钱的当天就把余福秀领回了家。后来其听余福秀讲,她只分到10000元。另外当天嫁出去的还有一个叫“啊恰”的女子,好像也是王付娜老公介绍的,是谁让她过来的不知道。在其和对象结婚的三四天后,“啊恰”先从她对象家跑走了,并给王付娜打电话,让我们也跑。然后王付娜就出点子,让其和其对象跟她两口一块到阜阳去洗澡,瞅机会跑掉,王付娜当时也通知了余福秀。当天下午,其和其对象,王付娜和她老公四人一起到的阜阳城,王付娜给余福秀打电话,让她过来和我们汇合,余福秀到后,我们三人就直接回云南老家了。其总共得到15000元,是其回到云南老家后王付普给其的。22、同案犯余福秀供述,2010年11月份,其在福贡县利沙底上初中时认识了王付普,认识大约一个多星期,王付普跟其讲他姐嫁到外地,家庭条件很好,问其愿不愿意嫁过去。其讲愿意。过了几天,其就跟王付普、杜前三一起坐车到了合肥,王付普的姐姐王付娜和她老公去接的我们,一起到了王付娜家。王付娜跟我们说,先给我们找对象,等拿到彩礼钱后再找机会走。我们在王付娜家住了约二十多天,王付娜和她老公给其介绍一个叫张某某1的,我们双方同意后其向张某某1要30000的彩礼,张某某1给了28000元,钱是王付娜收的,后来我们一起回云南以后,王付娜给了其3000元,往其银行卡里打了7000元。给杜前三也介绍好一个,杜前三和那人拜堂成亲,其也定好了日子,准备结婚。杜前三结过婚没几天,张某某1的爷爷生病了,在阜阳双龙医院住院,其跟张某某1去照顾他,王付娜打电话说她跟杜前三都在阜阳准备回云南,问其走不走?其想他们都走了,就其一个人,其就拿了张某某1的手机从医院里偷跑出来,跟她们一起回到云南。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付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6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王付娜提出杜前三、余福秀来阜阳不是其安排的辩解意见,因有被告人及同案犯王付普、杜前三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安排王付普带女的到阜阳骗取他人彩礼,然后寻找机会逃跑的事实,故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较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无前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付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付娜的违法所得63000元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黎明审 判 员 屈丽芳人民陪审员 尤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别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