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1761号原告:赵某,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徐某,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平均分割共同债权债务。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1月典礼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二人缺乏认识,互相了解少,同居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闹,被告长期外出务工,每年在家时间很少。被告对原告及三个子女不管不问,不给孩子拿学费钱,为了家庭,原告带着三个孩子艰难生活。原、被告无任何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10月20日婚生长女徐梦珍,2008年1月28日婚生次女徐梦想及长子徐梦海。原告称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沛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