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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国强、朱昌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朱昌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强,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朱昌芬,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02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审��中,本院以(2016)皖0102民初51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昌芬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倾城水乡西区二期1栋106室(产权证号:13××04)房屋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朱昌芬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倾城水乡西区二期1栋106室(产权证号:13××04)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朱昌芬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倾城水乡西区二期1栋106室(产权证号:13××04)依法过户给(婚生子)张明传所有,现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第三人张明传时起转移。二、第三人张明传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德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