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104号之二原告:方亮,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田,盱眙县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永)妹,女,1974年4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01974********,汉族,住苏州市常熟市梅李镇胜法村6袁信桥*号。原告方亮与被告唐(永)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方亮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永)妹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亮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方亮负担。审 判 长 陈娇娇审 判 员 王德宝人民审判员 王宜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