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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枣园支行与赵新怀、呼图壁县永盛隆辣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枣园支行,呼图壁县永盛隆辣椒有限公司,赵新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枣园支行,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105团团部枣园路4号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053161289P。负责人刘金龙,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第六师芳草湖镇。被执行人呼图壁县永盛隆辣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第六师105团农七连,组织机构代码证:56888028-2。法定代表人赵新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新怀,男,1967年7月4日出生,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执行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枣园支行与呼图壁县永盛隆辣椒有限公司、赵新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枣园支行向我院撤回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