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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传能、向仙鹤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传能,向仙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红霞、李明权,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被执行人刘传能,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向仙鹤,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传能、向仙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1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