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东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成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东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成功,刘后萍,林岩,顾剑,顾林方,常州市三利皮服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东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成功,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成功,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生。被执行人:刘后萍,女,汉族,1978年6月1日生。被执行人:林岩(曾用名林晓庆),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生。被执行人:顾剑,男,汉族,1978年8月30日生。被执行人:顾林方,男,汉族,1953年2月6日生。被执行人:常州市三利皮服皮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林方,总经理。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东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三利皮服皮件有限公司、金成功、刘后萍、顾剑、顾林方、林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402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常州东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99689.16,利息254896.72元(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以及支付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常州东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15983元。三、常州市三利皮服皮件有限公司、金成功、刘后萍、顾剑、顾林方、林岩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案件受理费47994元,减半收取239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97元,由常州东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三利皮服皮件有限公司、金成功、顾剑、林岩、刘后萍、顾林方共同负担。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的款项50万元并发放给申请人,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州市三利皮服皮件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该款尚不具备扣划条件,此外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并发放了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的款项50万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州市三利皮服皮件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02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玮栋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