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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福林与被告高自友、赵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林,高自友,赵秀英,马奎国,崔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5民初1425号原告孙福林,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安东阁,隆化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11100109。被告高自友,住隆化县。被告赵秀英,住隆化县。被告马奎国,住隆化县。被告崔艳红,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崔艳华(崔艳红妹妹),住隆化县。原告孙福林与被告高自友、赵秀英、马奎国、崔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福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安东阁,被告马奎国,被告崔艳红的委托代理人崔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自友、赵秀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福林诉称,2014年8月2日被告高自友、赵秀英由被告马奎国、崔艳红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通过翼龙贷款信息咨询平台向该平台加盟人借款60000元。后因未能偿还借款,该款出借人通过翼龙贷款信息咨询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孙福林。原告受让该笔借款后向四被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偿还此款,现诉请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该笔借款及利息。被告马奎国、崔艳红辩称,原告与被告高自友、赵秀英之间并存在借贷关系,所以被告马奎国、崔艳红没有义务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原告没证据证明债权转让行为已通知到被告高自友、赵秀英,原告作为该笔借款的案外人代被告高自友、赵秀英偿还借款不能认定债权转让成立。原告即已代为偿还了借款,该借贷关系已不存在,被告马奎国、崔艳红的担保物权责任也就消失。另外被告马奎国、崔艳红只是提供的农村房屋担保,因农村宅基地不得作为抵押物担保,故被告的担保系无效担保。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马奎国、崔艳红对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告高自友、赵秀英未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除当庭陈述外,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网络电子借条、家访记录表、借款承诺书,证明借款人借款用途及约定事宜。证据二,担保函,证明担保方式和范围。证据三,资金结算单、贷款收费明细表,证明借款扣除费用后以打到被告名下。证据四,债权收购证明、债权垫付证明、原告与翼龙贷网借贷平台使用协议,证明原告依照其与翼龙贷网借贷平台使用协议约定进行债权转让。证据五,债权转让及还款通知书、电子邮件通知信息,证明该笔借款逾期,及通知给被告高自友、赵秀英。证据六,担保人出具的欠条一张、通话录音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马奎国、崔艳红主张权利时,被告马奎国、崔艳红同意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高自友、赵秀英、马奎国、崔艳红未提出证据。原告所提证据一、二、三能够证明被告高自友、赵秀英由被告马奎国、崔艳红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通过翼龙贷款信息咨询平台向该平台加盟人借款60000元,对此予以认定。被告马奎国、崔艳红的担保函中明确注明其所提供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对其提出其以农村房屋担保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高自友、赵秀英与翼龙贷款信息咨询平台所签的电子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债权转让条件和通知方式,故原告所提证据五能够证明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对此予以认定。原告所提证据四、六能够相互印证原告垫付款行为并非原告代被告高自友、赵秀英偿还借款而是履行其与翼龙贷款信息咨询平台之间的有偿债权转让行为。故被告马奎国、崔艳红提出被告高自友、赵秀英的债务已消失的主张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被告高自友、赵秀英通过翼龙贷款信息咨询平台,由被告马奎国、崔艳红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承诺如债权转让后被告马奎国、崔艳红依然对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年利率20%付息、借期一年、超期按承担罚息和逾期催收费用、保证期间二年的约定,向该平台加盟人借款60000元。翼龙贷款信息咨询平台依照其与被告高自友、赵秀英的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给付被告高自友、赵秀英57516元。其后因被告高自友、赵秀英只支付了10个月的利息后未能偿还其余利息和借款本金,该款出借人通过翼龙贷款信息咨询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孙福林。原告受让该笔借款后向四被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偿还此款,本院认为,原告借款给被告高自友、赵秀英使用,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被告马奎国、崔艳红在担保函中明确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承诺对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孙福林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马奎国、崔艳红主张了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虽然在被告高自友、赵秀英所借借款中提前扣除相关费用,但该笔费用系翼龙贷款信息咨询平台所扣,并非出借人提前扣取的借款利息,故被告马奎国、崔艳红实际借款金额为57516元的主张不能成立。双方借款约定的逾期罚息及催收费用比例已超出年24%,原告要求四被告按年24%的比例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和催收费用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自友、赵秀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2000元,并自2015年8月3日起按年24%的比例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和催收费用至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马奎国、崔艳红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催收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自友、赵秀英、马奎国、崔艳红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海宇人民陪审员 李连臣人民陪审员 尹   晓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畅附页:一、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当事人上诉权力与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