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三门县旺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县旺客隆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51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梅,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门县旺客隆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松门村巷外**号。经营者:陈慧霞,女,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门县旺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迎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