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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张立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张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231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口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街道。负责人李艳,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广顺,职员。被执行人张立全,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967.60元,执行费51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20000元和执行费515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5民初2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利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