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华明、孟雨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华明,孟雨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奎,职工。被执行人:张华明,男,汉族,42岁。被执行人:孟雨浓,女,汉族,39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华明、孟雨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