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楼玲芳、盛俊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玲芳,盛俊生,李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248号申请执行人楼玲芳,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申请执行人盛俊生,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李海建,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程城县。本院在执行楼玲芳;盛俊生与李海建(2017)浙0782执224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