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任来福、汪彭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来福,汪彭胜,黄仙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14号申请执行人任来福,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汪彭胜,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黄仙霞,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申请执行人任来福与被执行人汪彭胜、黄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来福依据本院(2016)浙0110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汪彭胜返还申请执行人任来福借款80000元、利息1472元(按本金80000元按年利率22.4%自2014年6月20日计算至2014年7月20日)、逾期利息31372元(按本金80000元按年利率22.4%自2014年7月21日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计)、律师代理费48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53元、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黄仙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汪彭胜、黄仙霞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汪彭胜、黄仙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任来福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汪彭胜、黄仙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7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汪彭胜、黄仙霞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汪彭胜、黄仙霞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汪彭胜、黄仙霞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云法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熙鹏 搜索“”